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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民政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
序号 |
权力 类型 |
权力名称 |
权力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 依据 |
承办 机构 |
追责对象 范围 |
备注 |
1 |
行政许可 |
权限内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订)第七条 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第九条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
社会组织管理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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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许可 |
权限内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六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
社会组织管理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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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许可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审查审批 |
《慈善法》第二十二条 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依法登记满二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慈善组织符合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的条件的,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自登记之日起可以公开募捐的基金会和社会团体,由民政部门直接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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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4、61条。 |
社会组织管理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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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许可 |
建设经营性公墓和城市公益性公墓的审批 |
《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九条 建设经营性公墓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后,报市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
社会事务和慈善事业促进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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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处罚 |
对社会团体违法行为及非法社会团体的处罚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29、30、31、32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17、42、43、44、55、57、58、59、61、63、72条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
社会组织管理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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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行政处罚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法行为及对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处罚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24、25、27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7、42、43、44、55、57、58、59、61、63、72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24、25、27条 |
社会组织管理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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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该事项的权利依据已调整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6号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第四十六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入院评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的;(二)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未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服务的;(三)未按照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提供服务的;(四)工作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五)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六)未依照本办法规定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七)歧视、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行为的;(八)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7、42、43、44、55、57、58、59、61、63、72条 |
养老服务和儿童福利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已委托西秀区 |
8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地图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处罚 |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3号)第18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7、42、43、44、55、57、58、59、61、63、72条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18条 |
区划地名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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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行政处罚 |
查处慈善组织违法违规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93、98、99、100、101、102、103、104、105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7、42、43、44、55、57、58、59、61、63、7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108条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32、33、34、35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24、25、26、27条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40、41、42条 |
社会事务和慈善事业促进科、社会组织管理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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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行政处罚 |
查处违法违规慈善信托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105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7、42、43、44、55、57、58、59、61、63、7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108条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32、33、34、35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24、25、26、27条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40、41、42条 |
社会事务和慈善事业促进科、社会组织管理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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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行政处罚 |
对志愿服务组织泄露志愿者有关信息、侵害志愿服务对象个人隐私的处罚 |
《志愿服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5号)第36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7、42、43、44、55、57、58、59、61、63、72条 《志愿服务条例》第36条 |
社会事务和慈善事业促进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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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行政处罚 |
对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的处罚 |
《志愿服务条例》第37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7、42、43、44、55、57、58、59、61、63、72条 《志愿服务条例》第37条 |
社会事务和慈善事业促进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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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行政处罚 |
对志愿服务组织不依法记录志愿服务信息或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处罚 |
《志愿服务条例》第38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7、42、43、44、55、57、58、59、61、63、72条 《志愿服务条例》第38条 |
社会事务和慈善事业促进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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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行政处罚 |
《殡葬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7、42、43、44、55、57、58、59、61、63、72条 |
社会事务和慈善事业促进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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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行政处罚 |
对墓穴占地面积超规定标准行为的处罚 |
《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7、42、43、44、55、57、58、59、61、63、72条 |
社会事务和慈善事业促进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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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行政处罚 |
对《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7、42、43、44、55、57、58、59、61、63、72条 |
社会事务和慈善事业促进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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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行政处罚 |
对《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第二十一条 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的,死者原所在单位不得发给丧葬补助费;已发放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收回;逾期未收回的,不得发放抚恤补助,可处以丧葬补助费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7、42、43、44、55、57、58、59、61、63、72条 |
社会事务和慈善事业促进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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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行政处罚 |
对《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的,由民政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林业、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第十五条 农村公益性墓地、骨灰堂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禁止在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以外建墓立碑。禁止传销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7、42、43、44、55、57、58、59、61、63、72条 |
社会事务和慈善事业促进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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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行政强制 |
取缔非法社会团体、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三十二条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 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1.调查责任:调查或检查时,案件承办人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种类、依据进行审查。 3.决定、告知责任:经行政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行政强制。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冻结)决定书,妥善保管有关财物。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强制法》第18、24、26、31、32、33条。 |
社会组织管理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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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行政强制 |
封存、收缴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三十三条 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
1.调查责任:调查或检查时,案件承办人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种类、依据进行审查。 3.决定、告知责任:经行政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行政强制。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冻结)决定书,妥善保管有关财物。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强制法》第18、24、26、31、32、33条。 |
社会组织管理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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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行政强制 |
封存、收缴被限期停止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八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民办非企业单位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登记证书和印章。 |
1.调查责任:调查或检查时,案件承办人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种类、依据进行审查。 3.决定、告知责任:经行政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行政强制。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冻结)决定书,妥善保管有关财物。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强制法》第18、24、26、31、32、33条。 |
社会组织管理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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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行政确认 |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的登记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民政部令 [第14号])第十四条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的,申请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按照国务院民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1999年民政部令 [第16号])第二条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的,应当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地区(盟)行政公署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相对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确认的应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1999年民政部令 [第16号])第二条 |
养老服务和儿童福利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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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行政确认 |
慈善组织认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条本法公布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不予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登记或者认定期限的,报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108条 |
社会组织管理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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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行政检查 |
对慈善活动或涉嫌违反慈善法规定的慈善组织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92、93条 |
1.监督检查责任:实施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或者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调查通知书。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108条 |
社会事务和慈善事业促进科、社会组织管理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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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其他类 |
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式样、银行账号备案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四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凭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将印章式样、银行帐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申请人召开理事会或董事会通过章程,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对申请材料初审,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补齐材料。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
社会组织管理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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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其他类 |
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核准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申请人召开理事会或董事会通过章程,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对申请材料初审,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补齐材料。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
社会组织管理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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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其他类 |
社会团体印章式样和银行账号备案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十六条 社会团体凭《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社会团体应当将印章式样和银行帐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申请人召开理事会或董事会通过章程,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对申请材料初审,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补齐材料。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16条 |
社会组织管理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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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其他类 |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核准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十八条第二款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申请人召开理事会或董事会通过章程,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对申请材料初审,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补齐材料。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18条 |
社会组织管理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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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其他类 |
慈善组织异地公开募捐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23条 |
1.受理阶段: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齐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108条 |
社会事务和慈善事业促进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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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其他类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方案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24条 |
1.受理阶段: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齐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108条 |
社会事务和慈善事业促进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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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其他类 |
接收并审核捐赠人因经济状况显著恶化停止履行捐赠义务的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41条 |
1.受理阶段: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齐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108条 |
社会事务和慈善事业促进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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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其他类 |
慈善信托设立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45条 |
1.受理阶段: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齐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108条 |
社会事务和慈善事业促进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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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其他类 |
慈善信托变更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47条 |
1.受理阶段: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齐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108条 |
社会事务和慈善事业促进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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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其他类 |
慈善组织变更捐赠财产用途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55条 |
1.受理阶段: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齐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108条 |
社会事务和慈善事业促进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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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其他类 |
养老机构登记后开展服务活动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年修正)第四十三条 设立公益性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 |
1.受理阶段: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齐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43条 |
养老服务和儿童福利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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