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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安顺市民政局深入推进民政法治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12-28 18:55     字体:[]


安顺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安顺市民政局

深入推进民政法治建设实施方案

2021-2025年)》的通知


各县区民政(社管)局,局机关各科室,市民政系统各直属单位:

《安顺市民政局深入推进民政法治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 年)》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11227


安顺市民政局深入推进民政法治建设实施方案

2021-2025年)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和对民政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法治中国(法治贵州、法治安顺)、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有关规划和实施方案的决策部署,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系统谋划民政法治各项工作,加快推进“十四五”时期安顺民政法治建设,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十二届历次全会精神和市委四届历次全会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全面加强民政法治建设,着力解决民政法治领域突出问题,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民政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以法治智慧、法治力量助力新征程上闯新路、开新局、抢新机、出新绩,助推全市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牢牢把握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坚持加强和改进党对民政法治建设的全面领导,切实 增强民政法治工作的政治性。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民政法治建设要顺应人民群众新需 求新期待,以法治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 体现时代特征,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坚持服务大局。紧扣民政重点工作,为民政改革发展大局提供法治保障,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实现改革与法治同步推进。

——坚持问题导向。按照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省民政厅有关决策部署,聚焦民政改革发展急需、群众期盼的重点事项和法治建设薄弱环节,注重补短板、强弱项,增强民政法治建设的针对性、实效性。

(三)总体目标

2025年,全市民政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民政法规制度体系更加健全,民政执法体系更加完善、执法能力显著增强。各级民政部门依法行政能力大幅提升,行政权力运行更加透明规范,民政系统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 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能力显著增强。民政基层社会治理水平明显提升,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更加优化,企业群众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护,基层民政干部和民政服务对象法治观念明显增强。

二、主要任务和落实措施

(一)大力推进依法行政

1.坚持把宪法作为根本活动准则。坚持宪法法律至上,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党带头尊崇和执行宪法,保障宪法法律的有效实施。民政系统各级党组织要带头做尊崇和执行宪法法律的表率,带动全社会形成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良好社会风尚。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把宪法法律学习列为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每年至少组织学习一次,培养依宪治国和依宪执政理念。一切规范性文件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在全社会深入开展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的宪法学习宣传教育活动,普及宪法知识,弘扬宪法精神。组织开展“12.4国家宪法日和“宪法宣传周”集中宣传活动,形成宪法学习宣传教育常态化,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阐释宪法精神、普及宪法知识,让宪法深入人心。

2. 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各级民政系统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要将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重点内容。要加强部署安排,持续推动广大干部群众深入学习贯彻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领会蕴含其中的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全面准确把握精神实质、丰富内涵和核心要义,增强学习贯彻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要举办专题讲座和研讨班,组织党员、干部进行系统学习和培训。将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作为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

3.维护党内法规制度统一性、权威性,坚定不移推进依规治党,抓好党内法规制度实施。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把提高党内法规制度执行力摆在更加突出位置,把抓“关键少数”和管“绝大多数”统一起来,以各级民政系统领导和党员领导干部带头尊规学规守规用规,带动全体党员遵规守纪。加强学习教育,把重要党内法规制度列入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重要内容,列入法治宣传教育规划重要任务。

4.构建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行政治理体系。必须坚持依法行政,恪守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把民政系统行政活动全面纳入法治轨道。全面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智能高效、廉洁诚信、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基本形成边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行高效、法治保障的政府机构职能体系。把民法典作为行政决策、行政管理、行政监督的重要标尺,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行政裁决等活动。

5.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全市各级民政部门要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明确重大决策范围和程序,重大行政决策要严格落实调查研究、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要求,提升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切实防止违法决策、不当决策、拖延决策。对涉及民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制定民政发展重大规划和专项规划,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风险的重大决策事项,都要进行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推进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的目录公开工作,普遍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的预公开制度,保障公众对重大行政决策的事先知晓。领导干部要强化依法决策意识,注重听取合法性审查机构、外聘法律顾问或者公职律师的意见,严格遵循法定权限和程序作出行政决策,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重大行政决策中的作用,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对合法性审核有异议的,不得作出决策。重大行政决策草案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听取法律意见而未听取的,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审议、作出决定。

6.深化民政“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力度,以 企业、群众需求为导向,清理、整合、取消下放民政事业行政许可事项,坚决防止以备案、登记、行政确认、征求意见等方式变相设置行政许可。大力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等便民措施,推进行政许可标准化审查,依法规范审批程序、精简审批环节、减少审批材料,提高审批服务效率。建立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强化重点监管,探索信用监管、大数据监管、包容审核监管等新型监管方式,大力推行“互联网+监管”,努力形成全覆盖、零容忍、更透明、重实效、保安全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对取消下放的审批事项要及时跟进监管,防止出现管理真空。创新政务服务方式,加大婚姻登记等方面实施跨县区、跨市、跨省通办的力度,大力推动许可事项全程电子化办理,在社会救助方面推进政务服务移动应用。实施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畅通服务对象意见沟通反馈机制,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深化民政政务公开,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

7.提升民政治理能力。践行“民政为民、民政爱民”理念, 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以法治保障和推动民政 治理,从立法、执法、守法和管理服务各环节发力,让依法履职、 依法决策、依法治理成为民政干部的习惯和自觉。深入开展民政 法治宣传教育,推动法律知识进村入户、进民政服务机构,培育 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 积极引导民政服务对象依法维权和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 稳定。

8.依法加大未成年人保护体制机制建设。切实履行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法治建设的牵头职能,牵头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促进未成年人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有效衔接。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依法预防遗弃、虐待、性侵、霸凌未成年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完善收养制度。健全未成年人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衔接机制,建立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动态保护信息库。完善政府、社会、家庭三位一体关爱救助保护体系,落实法定监护责任,完善社会救助、儿童福利政策,专项治理校园霸陵、校园暴力等现象,依法有效预防、打击不履行监护义务、侵害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完善民政法律制度体系

9.加强民政重点领域制度建设。“十四五”期间,重点是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完善社会救助、未成年人、老年人、慈善事业、基层群众自治、殡葬管理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促进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有效实施,增强法律制度的针对性、可操作性,不断保障和改善民生。健全社会组织、城乡社区、社会工作、志愿服务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进一步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

10.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监督管理。制定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时,要科学评估拟设立制度对各类市场主体可能产生的影响及其程度、范围,相应征求行业协会商会或市场主体代表的意见。健全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广泛凝聚社会共识。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制度,严格遵守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论证、起草、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向社会公开发布、备案、清理等规定。实行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并按规定进行备案。行政规范性文件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合法性审核不合法的,不得制定。实行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和文本动态化、信息化管理,及时清理,依法纠正或撤销违宪违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坚决清除隐性准入壁垒,持续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还应当按要求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11.促进社会规范建设。充分发挥社会规范在协调社会关系、约束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加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规范化建设,促进基层群众完善群众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制度化渠道,引导村(居)民在村(居)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制定和完善村(居)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等。健全合法有效的村规民约落实执行机制,开展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示范创建活动,研究制定加强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合法性、可操作性审查措施。全面推行村级重大事项决策“四议两公开”制度。加强行业章程、社会组织等社会规范建设,完善社会组织章程示范文本,发挥章程的规范约束作用,同步完善审查监督工作机制。发挥行业协会商会自律功能,探索建立行业自律组织,完善治理结构,规范自身行为,提升专业服务水平,积极反映成员诉求,维护成员合法权益。加强行业协会商会诚信建设,通过年度检查、随机抽查、专项审计、业务培训等形式规范管理;在成立登记和章程核准时将诚信自律内容纳入章程;推行诚信承诺,在行业协会商会成立登记后要求签署诚信承诺书;建设社会组织法人库系统,归集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及时同步共享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动社会成员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规范,强化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行业自律和专业服务功能,深化行风建设,规范行业行为。加强对社会规范制订和实施情况的监督。制订和推广自律性社会规范的示范文本,加强对居民公约、村规民约、行业规章、社会组织章程等社会规范的备案审查,使社会规范制订和实施符合法治原则、法治精神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三)推动形成法治化社会治理合力

12.推进民政基层治理法治化。支持各类社会主体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发挥居民公约、村规民约、行业规章、社会组织章程 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促进自治、德治、法治有机融合。深化城乡社区依法治理,建立健全城乡社区治理规则体系、标准体系和评价体系,完善政府基本公共服务、公益性互助志愿服务和商业便民利民服务相衔接服务体系。建立健全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推进村居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健全村级议事协商制度,鼓励农村开展村民说事、民情恳谈等活动,实施村级事务阳光工程,完善村党务、村务、财务“三公开”制度,梳理形成村级事务公开指导目录,梳理村级事务公开清单,推广村级事务“阳光公开”监管平台。指导各地在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后,结合实际修订完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探索村民小组、村务监督委员会等机构有效监督方式,组织村民就村级公共事务、重大民生问题进行民主协商。积极配合司法部门开展法治乡村创建活动,实施以“村支两委”为重点的农村“法律明白人”培养工程,培养一批以村干部、人民调解员为重点的村(居)法律顾问、“法治带头人”,为群众提供必要的法律服务。根据国家立法修订情况,修订我市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加强宗教团体登记管理,指导地方开展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工作。

13.推动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治理。充分调动全社会各方力量采取多种形式参与法治建设,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积极作用,畅通和规范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等参与法治建设的途径和方式,形成法治社会建设最大合力。坚持党对社会组织的领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持续发挥社会组织综合党委作用,深化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有效覆盖。加大培育社会组织力度,推动和支持志愿服务组织发展,开展志愿服务标准化建设。支持社会组织建立社会责任体系,将社会责任融入组织决策和活动,协助政府解决社会民生问题,促进社会组织在提供公共服中发挥更大作用,引导社会资源向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社会组织倾斜。对社会组织信用信息进行动态管理,及时向社会公布社会组织基础信息、年检信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以及异常活动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信息,保证政府购买服务主体及时获取社会组织基本信息。促进社会组织在提供公共服务中发挥更大作用,逐步扩大政府机构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范围和规模,对民生保障、社会治理、行业管理、法律服务等公共服务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向社会组织购买。支持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充分发挥社区社会组织在提供社区服务、扩大居民参与、培育社区文化、促进社区和谐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依法规范捐赠、受赠行为,依法处理捐赠、受赠中的违法行为。

14.发挥社会组织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的作用。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推进社会组织明确权责、依法自治、发挥作用。坚持党的领导与社会组织依法自治相统一。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确保社会组织发展的正确政治方向。把党的工作融入社会组织运行和发展过程,实行“双报双推”制度,社会组织成立登记时同步开展党建,将党的建设纳入社会组织章程。在对社会组织进行年度检查时,把社会组织党建工作作为重要检查事项。加大培育社会组织力度,对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实施直接登记,进行重点培育、优先发展。发挥行业协会商会自律功能,探索建立行业自律组织,完善治理结构,规范自身行为,提升专业服务水平,积极反映成员诉求,维护成员合法权益。发挥社区社会组织在创新基层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支持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申报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深入贯彻落实《志愿服务条例》,推动和支持志愿服务组织发展,规范志愿服务组织管理,积极推进志愿服务制度化、标准化建设。鼓励志愿服务力量常态化参与养老助残、邻里互助等活动,引导志愿服务力量围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推进乡村振兴开展志愿者服务。

15.健全公众参与重大公共决策机制。制定与人民生产生活和现实利益密切相关的经济社会政策和出台重大改革措施决策,应当遵循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原则,充分体现公平正义和社会责任,畅通公众参与重大公共决策的渠道,采取座谈、专家论证、听证、实地走访、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等多种方式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没有法律和行政法规依据,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落实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重大公共决策中发挥积极作用的制度,形成事前防范、事中控制和事后补救的公共法律事务风险防范机制。健全职工、行业协会商会等参与政策制定机制,依法平等保护合法权益。除依法需要保密外,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应当通过报纸、网络等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充分听取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并建立健全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

(四)严格规范民政行政执法

16.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持续深入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进一步健全完善民政系统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各项配套制度,按照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要求规范民政行政执法流程,动态调整权责清单、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全面提高执法人员素质,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按照适度原则规范行使执法自由裁量权力,全面推行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细化、量化行政执法行为的裁量范围、种类、幅度等并对外公布,加强对执法裁量基准执行的监督检查,防止执法“一刀切”。深化民政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最大限度减少不必要的民政行政执法事项。按照国家规定配齐行政执法记录仪或者音像记录设备,强化法制审核人员资格和责任,原则上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审核人不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的5%。推进统一的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和证件管理,全面推行民政部门统一的行政执法文书格式文本,严格要求执法人员参加学习培训,定期组织专项执法技能培训。

17.加大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加大对未成年人保护、养老服务、慈善事业、志愿服务、殡葬管理、社会组织管理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防范化解社会组织领域风险,集中开展社会组织管理方面的专项整治行动,持续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健全常态化日常监管机制,切实杜绝运动式执法。

18.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在养老服务、社会组织管理、殡葬管理等业务领域积极探索跨部门综合执法,依法稳步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且能有效承接的行政执法事项下放给基层。加强与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其他行业管理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和信息共享。深入实施《贵州省民政厅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规程(试行)》,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改进和创新执法方式、加强行政指导、行政奖励、行政和解等非强制行政手段的运用。依照法律法规采用非强制执法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建立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定期发布行政执法指导案例。

(五)强化对民政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

19.健全民政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完善各项民政权力运行流程,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确保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有效落实公开民政权力运行流程、惩治和预防腐败、防控 廉政风险、防止利益冲突、加强责任追究等要求,切实把民政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自觉接受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行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20.加强民政行政执法监督。动态调整和发布民政行政执法 事项指导目录,探索建立跨区域执法工作随机抽查和交叉评议机制,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完善民政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加强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加强执法案例指导,及时公布有影响力、有震慑力的典型案例。加大执法案卷评查力度,发布优秀案卷。研究制定执法办案成效指标评价体系,将执法办案情况作为衡量改革成效和执法工作的基本标准。

21.全面推进民政政务公开。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许可决定、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决定、行政征收决定等,依法予以公开。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及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不断增加主动公开的内容,做到政府信息应公开尽公开。做好对热点敏感问题的舆论引导,主动妥善回应社会关切,增强信息发布的权威性、时效性。严格执行省政府、市政府新闻发布工作办法,完善政府新闻发言人、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等制度。依法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

(六)依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22.健全行政纠纷化解机制。规范民政信访工作程序,完善工作机制,强化工作责任,畅通和规范群众表达诉求、维护权益和解决问题的渠道,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加强涉法涉诉信访法治化建设,实行诉访分离推进依法分类处理民政信访诉求,引导群众依法理性维权,完善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机制,把民政信访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支持仲裁融入基层社 会治理。

23.建立健全民政行政调解工作机制。健全其他依法化解纠纷的机制,依法开展行政调解,建立健全民政行政调解工作机制,各级民政部门普遍设立行政调解委员会,规范行政调解范围和程序,推进行政调解队伍建设,加强婚姻登记、区划管理、社会组织管理等方面的行政调解,通过法定渠道解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合理诉求。积极引导人民群众依法维权和化解矛盾纠纷,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和我省“余庆经验”。

24.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认真落实省市行政复议体制改革要求,对当事人涉及民政工作提起的行政复议案件,积极引导其向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设立的行政复议机关提起复议申请。对当事人提起并经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要求民政部门提供答复意见的行政复议案件要认真研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时答复。严格执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提高民政系统出庭应诉率。在依法履职基础上着力提升行政应诉答辩和举证工作质量,切实降低民政部门行政案件败诉率。严格按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依法接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监督,做好司法建议、检察建议的落实反馈工作。

25.强化安全管理和重大突发事件依法处置。强化民政领域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制定完善应急处置预案,强化综合实战 演练,提升疫情防控和防灾减灾救灾等方面的能力。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民政服务机构安全风险源头防控,坚决遏制重特大公共安全事故。发展社会工作者等社会心理服务人才队伍,加强对困难人群、留守儿童、老年人、未成年人等群体的人文关怀、精神慰藉和心理健康服务。

(七)持续推进民政普法

26.深入实施普法规划。制定实施民政“八五”普法规划。将普法融入民政立法、执法和管理服务全过程。加强对新出台民政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解读,在充分利用传统有效的普法方式基础上,运用新技术新媒体开展精准普法,加大以案普法力度,提高普法针对性和实效性。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深入宣传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广泛宣传与高质量发展、社会治理现代化和人民群众利益紧密相关的法律法规,注重弘扬法治精神、培育法治理念,使人民群众自觉尊崇、信仰和遵守法律,提高人民有序参与民主法治的意识和水平,推动全社会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意识,促进公民权利保障法治化。

27.落实民政普法责任制。按照“谁执法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谁主管谁普法”原则全面落实普法责任制,推动普法责任制清单全覆盖。每年制定并公布本部门普法责任清单,细化普法内容、普法责任、普法措施和普法标准。坚持普治并举、内外并重,创新形式、务求实效,切实完成普法规划确定的各项任务。鼓励民政干部积极参加普法志愿队伍,引导社会组织、农村基层组织等成立公益性普法组织或者支持普法活动。

28.加强对民政干部的法治教育培训。完善领导班子定期学法制度,每年至少举办2次法治专题讲座。把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宪法、民法典、公共行政法律、涉及民政法律法规等列为干部教育的必修课。各级民政部门领导干部要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民政工作的本领和能力。落实以案释法制度,把热点案事件依法处理的过程变成全民普法公开课,形成系列化、常态化的普法工作模式,传播法治正能量。健全民政行政执法人员岗位培训制度,加大对公务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中法律知识的培训力度。鼓励和支持民政干部参加法律学习培训和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建立领导干部应知应会法律法规清单制度,组织开展应知应会测试,推动领导干部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把法治素养和依法履职情况纳入干部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同等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各级民政领导干部要全面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的能力,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逐利违法、徇私枉法。

29.开展重点专项普法活动。通过乡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和婚姻登记机构、儿童福利院、未成年人(留守儿童困境儿童)保护中心、养老服务机构等民政服务窗口,开展宪法、民法典、公共 行政法律等专项宣传,着力提升民政干部和服务对象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养。利用儿童节、清明节等重要时间节点,广泛开展社会覆盖面广、群众参与度高的民政领域特色普法活动,弘扬法治精神,推动民政法治文化深入人心。推动国家宪法日和“宪法宣传周”集中宣传活动制度化,实现宪法宣传教育常态化。以现行宪法颁布施行40周年为契机,组织策划一系列各具特色、生动活泼的宪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体公民的宪法意识,坚决维护宪法权威。充分发挥“网、端、微、屏”在宪法宣传教育中的作用。

三、组织保障

30.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由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牵头、各部门分工落实的民政法治建设领导机制。各级民政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把法治建设作为强职能、打基础、管根本的重要任务,健全法治建设工作领导机制、建立健全法制工作的机构,加强统筹协调,推动宪法法律实施和解决法治建设重大问题。

31.落实民政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认真贯彻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贵州省贯彻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实施办法》。各级民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加快推进民政法治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对民政法治建设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任务亲自督办,将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列入年终述职内容,切实抓好民政法治建设各项任务落实。

32.加强民政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加强法治工作体系建设,注重把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人员调整充实到法治工作岗位。加强干部依法行政培训,培养既懂业务又懂法治的高素质工作人才。选优配强以内部法律顾问为主体、外聘法律顾问为补充的法律顾问队伍,充分发挥法治工作机构、法治研究机构、公职律师和法学专家作用,内外结合强化重点难点法律问题研究,为民政法治建设提供理论支撑。健全落实领导干部旁听庭审制度。

33.强化激励约束。将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民政部门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容,列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绩效管理 评价指标,加大考核权重,强化激励问责。把法治素养和依法履职情况纳入干部考核评价体系,重视选拔使用依法行政意识好、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工作能力强的干部。对落实法治建 设要求不力、问题较多,或者违法行政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

34.加强指导督促。市级民政法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牵 头做好全市民政法治建设工作的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上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下级民政部门特别是基层民政部门民政法治建设工作的指导和督促。

35.加强典型示范和宣传引导。深入推进民政法治建设示范点工作,培育树立民政法治建设先进典型,及时总结、交流、推 广先进经验做法,加大民政法治建设成就经验的宣传力度,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推动各级民政法治建设工作均衡较快发 展。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新时代要有新气象,更要 有新作为。各级民政部门法治建设机构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落实举措,明确分工、压实责任,狠抓落实、务求实效。各县区民政部门要积极主动、大胆实践,不断探索创新工作机制和方式方法,于每年1210日前将贯彻落实本实施方案情况报市民政局。实施中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同级党委、政府,并同步抄送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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