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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人口认定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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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省民政厅等9部门联合制发了《贵州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人口认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就《暂行办法》的出台背景、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人口的定义、如何申请、与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之间的衔接、享受的救助帮扶政策等方面进行解读。
解读一:我省出台《暂行办法》的背景?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成为各级党委政府的工作重点。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民生无小事,枝叶总关情。对困难群众,我们要格外关注、格外关爱、格外关心,帮助他们排忧解难。中央和省委在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中明确要求加强农村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分层分类实施社会救助。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人口是低收入人口的重要组成部分,明确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人口认定程序和救助帮扶措施,是构建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内容,是防止出现规模性返贫的重要举措。为进一步深化社会救助制度改革,精准认定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人口,细化救助帮扶措施,省民政厅会同相关部门在深入调研并广泛征求各地和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经多次修改完善并通过合法性审查、与宏观政策一致性评估,最终形成了《暂行办法》。
解读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人口的具体范围?

《暂行办法》明确: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是指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规定的家庭。这一定义参考了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确认办法》(民发〔2021〕57号)的相关规定,与《贵州省最低生活保障确认办法》保持一致。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人口是指剔除“单人保”纳入最低生活保障重病重残人员后的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共同生活家庭成员。
解读三: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人口如何申请?

《暂行办法》明确:申请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人口应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实施网上申请受理的地方,可依法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委托申请的,应当办理相应委托手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在工作中发现群众可能符合条件,但是未申请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人口的,应当主动告知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相关政策。

《暂行办法》还规定:申请未获批或退出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家庭,经审核其家庭经济状况超出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人员认定条件,但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人口认定条件的,在征得其同意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依据其申请资料和调查核实情况,转入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人口认定程序,相关申请资料不再重复提交。
解读四: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人口与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之间是如何衔接的?

《暂行办法》规定:“十四五”期间,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村振兴部门应做好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人口与防止返贫监测对象(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的衔接工作。当年新增和往年尚未消除返贫致贫风险且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可直接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人口。
解读五: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人口可以享受哪些救助帮扶政策?

《暂行办法》规定:对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持有第二代或第三代《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和患有当地相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经个人申请或主动发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参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经个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给予急难社会救助;各社会救助职能部门应根据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人口的困难类别和困难程度,依规给予教育救助、医疗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受灾人员救助等。

《暂行办法》还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将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纳入产业帮扶范围。有条件的地方,可对符合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给予基本殡葬服务费用、水费、电费、煤气(天然气)费、有线电视收视费减免(补贴)等帮扶,具体减免(补贴)政策按照当地相关规定执行。

来源:贵州省民政厅

一审:郭娟、刘牛

二审:吕娅

三审:施绍根

统筹:刘畅

编排:杨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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