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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后,离婚登记如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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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后离婚登记办理程序

(一)申请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双方签订一式三份离婚协议,共同到有管辖权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携带原离婚登记所有材料: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离婚协议)。

(二)受理

符 合 的: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

不符合的:出具《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告知书》

(三)冷静期

1.申请离婚登记之日起30天内(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申请之日的次日开始计算期间,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2.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30天内(自冷静期届满日的次日开始计算期间,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双方未共同到民政局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四)审查和发证

30天离婚冷静期届满后30日内(自冷静期届满日的次日开始计算期间,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即第31天至第60天,男女双方亲自到民政局申请发给离婚证。


办理地点:
西秀区:驼宝山广场西秀区人民政府8号楼西秀区婚姻登记处联系电话0851-33835662
平坝区婚姻登记处:0851-34228886
普定县婚姻登记处:0851-38221300
关岭自治县民政局:0851-37221166
镇宁自治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大厅民政局窗口或镇宁自治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0851—36220490

工作时间:


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周一到周五,早上9:00-12:00。下午13:3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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