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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对未成年人进行临时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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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对未成年人进行临时监护:


  (一)未成年人流浪乞讨或者身份不明,暂时查找不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二)监护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


  (三)监护人因自身客观原因或者因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不能履行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监护缺失;


  (四)监护人拒绝或者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照料的状态;


  (五)监护人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未成年人需要被带离安置;


  (六)未成年人遭受监护人严重伤害或者面临人身安全威胁,需要被紧急安置;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临时监护的未成年人,民政部门可以采取委托亲属抚养、家庭寄养等方式进行安置,也可以交由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或者儿童福利机构进行收留、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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