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困人员供养申请指南
办事对象 | 个人 |
办事依据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 |
办事条件 | 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
办事程序 |
申请程序: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说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审核程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收入状况、财产状况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等进行调查核实,于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审批程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随机抽查核实,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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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 申请特困供养需提交如下材料:(一)身份证;(二)户口簿、(三)申请书;(四)劳动能力、生活来源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书面说明;(四)承诺书。 |
受理部门 | 户籍所在地乡镇(办事处) |
受理地点 | 户籍所在地乡镇(办事处) |
联系方式 | 户籍所在地乡镇(办事处)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