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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低保申请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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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低保申请指南

办事对象 个人
办事依据 《贵州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暂行)》黔府发〔2015〕2号
《贵州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试行)》黔府办发〔2010〕16号
《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工作方案》安府发〔2007〕15 号
办事条件 农村低保保障待遇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提出申请,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有当地农业户籍并在当地常住;
(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前12个月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保障标准;家庭经济状况不能维持基本生活需要,财产状况、实际生活水平与基本生活常年困难家庭状况相符。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并共同居住、共同生活的所有家庭成员。一、凡持有本市农村居民户口,农业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区、县(市)当年农村低保标准的农村居民均可申请纳入保障范围;
(三)夫妻一方为本市农村居民户口,其配偶及子女为非本市居民户口,在现居住地定居一年以上,其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户口所在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人员属于保障范围,且非本市居民户口需提供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未享受低保证明;
办事程序 (一)个人提出申请。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按属地户籍管理以户为单位的原则,由户主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特殊情况可由村民小组提名申请,村民委员会受乡(镇)人民政府委托受理申请。
(二)调查核实、“民主评困”、公示。
1.村民委员会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情况进行入户调查核实,并填写《贵州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
2.召开村民代表会议 “民主评困”,对申请人的家庭生活状况和调查核实情况进行评议,初步确定其家庭贫困程度类别;
3.将申请人家庭情况和“民主评困”情况在村务公开栏公示5日以上。村委会要明确专人受理群众提出的不同意见,作好记录,及时进行核实。对群众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委员会在《贵州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连同其他相关材料报送乡(镇)人民政府社会救助工作机构。对经民主评议或公示后复议不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人本人,并告知原因。
(三)乡(镇)审核、评议、公示。
1.乡(镇)人民政府社会救助工作机构在收到村民委员会上报的材料后,要采取邻里走访和入户核查等办法,在7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有关情况的审查、核实工作;
2.乡(镇)人民政府召开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评议小组会议,对村“民主评困”情况和社会救助工作机构审查、核实情况进行审核评议;
3.将审核评议情况和拟申报保障对象名单及保障类别,在乡镇政务公开栏公示5天。对群众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在《贵州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连同有关材料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对经评议或公示后复审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本人,并告知原因。
(四)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公示、发证。
1.县级民政部门接到乡镇申报材料后,应在10日内完成对申报材料的审核和重点调查工作;
2.召开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评审委员会会议,对申报材料和调查情况进行评审,确定申报对象是否符合条件、保障对象家庭贫困程度类别和补助水平;
3.委托乡(镇)、村民委员会在政务(村务)公开栏公示3天。对群众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在《贵州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发给《贵州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凭《贵州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最低生活保障金通过银行按月发放。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本人,并告知原因。
所需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及复印件
三、家庭收入情况的有关凭证;外出务工人员需提供有关收入证明;
四、根据具体家庭情况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及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受理部门 户籍所在地乡镇(办事处)
受理地点 户籍所在地乡镇(办事处)
联系方式 户籍所在地乡镇(办事处)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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