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救助申请指南
办事对象 | 个人 |
办事依据 | 《贵州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暂行)》黔府发〔2015〕2号 执行各县区临时救助文件 |
办事条件 | 1、家庭对象。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2、个人对象。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其中,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
办事程序 | 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1、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2、审核审批:一般程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逐一调查,视情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但应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对符合条件的,应及时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救助;紧急程序。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之后,应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
所需材料 | 一、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及复印件; 二、各县(区)民政局核发的《最低生活保障证》及复印件; 三、安顺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证及复印件; 四、安顺市居民在居住地申请临时救助的,需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导致需要临时救助具体原因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公安机关出具的一年以上的暂住证; 六、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七、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相关证明; |
受理部门 | 户籍所在地乡镇(办事处) |
受理地点 | 户籍所在地乡镇(办事处) |
联系方式 | 户籍所在地乡镇(办事处)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