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对象 | 个人 |
办事依据 | 《贵州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暂行)》黔府发〔2015〕2号 《贵州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试行)黔民发[2004]15号 《安顺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安府办发[2005] 140号 |
办事条件 | 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家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当地常住非农业户口; (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 (三)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 |
办事程序 | 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居住证持有人及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在当地持续居住1年以上的,由居住证持有人向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群众有异议的,应进行复查、核实,异议成立的,应及时调整初审意见。群众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三)县级民政部门应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初审意见材料,并按规定进行入户抽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低保金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通过银行按月发放。 |
所需材料 | 申请城市低保待遇时,申请人必须向社区居民委员会如实提供以下材料:申请书、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下岗证、退休证、残疾证、就业状况证明、收入状况证明、劳动能力状况证明、养老保险证明、失业保险证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证明以及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等。符合就业条件的下岗、失业、无业人员,应先到有关部门进行求职登记,并由有关部门提供求职登记证明。 |
受理部门 | 户籍所在地乡镇(办事处) |
受理地点 | 户籍所在地乡镇(办事处) |
联系方式 | 户籍所在地乡镇(办事处)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