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贵州省鼓励节地生态安葬奖励办法》,推广节地生态安葬方式,保障群众基本安葬需求,根据国家、省级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节地生态安葬的定义
节地生态安葬是指城乡居民采用树葬、草坪葬、花坛葬、壁龛葬、骨灰抛洒、深埋、长期格位存放或遗体深埋不留坟头等不占或少占土地、少耗资源、少使用或不使用不可降解材料的方式安葬骨灰或遗体。
二、节地生态安葬方式
(一)树葬、花坛葬、草坪葬:将骨灰埋在树下、花坛下、 草坪下,埋葬深度0.5m以上,每例骨灰占地面积0.2㎡以内, 对开挖的墓穴自然回填,恢复原貌,不硬化、不留坟头、不立碑。 可在树木、花坛、草坪上设置小型铭牌、标识或集中纪念设施。
(二)壁龛葬:将骨灰永久安放在壁龛葬设施内,每个壁龛格位长、深、高分别不超过50cm、40cm、30cm(合葬格位可酌情增加)。
(三)海葬:将骨灰撒入大海。
(四)骨灰抛撒:在指定区域将骨灰进行撒散。
(五)公益集中节地生态安葬:将骨灰安葬在公墓统一规划的公益集中节地生态安葬区。
(六)长期格位存放:将骨灰安放在骨灰堂20年(含)以 上,且承诺到期后继续存放或选择第(一)至(五)项生态方式进行安葬。
(七)遗体深埋:非火葬区域对象将遗体安葬在统一规划的集中安葬区,且承诺埋葬深度须达1m(不含)以上,不留坟头,不硬化、不立碑。
三、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政策说明
(一)奖补对象
具有安顺户籍的逝者,其亲属或逝者生前意愿的受托人自愿在经民政部门批准建立的经营性公墓、城市公益性公墓、公益性骨灰堂等殡葬服务机构(不包括农村公益性公墓和农村公益性骨灰堂)选择节地生态安葬方式的。
(二)奖补标准
1.选择在公墓内壁龛葬、长期格位存放、公益集中节地生态安葬等节地安葬的,或将遗体在统一规划的集中安葬区进行遗体深埋的,给予亲属1000元/具奖补;
2.在公墓内花坛葬、树葬、草坪葬等不保留骨灰节地生态安葬的,给予亲属2000元/具奖补;
3.骨灰在民政部门指定地点撒(抛)散及海葬的,给予亲属3000元/具奖补。
四、节地生态安葬奖补申报流程
(一)所需资料
1.《节地生态安葬申请表》(附件)。
2.逝者火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逝者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证件遗失或损毁的,需提供相关单位出具的有效证明材料。
4.经办人的身份证、公证委托书、亲属关系证明和有效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
5.逝者安葬形式相关证明材料。遗体火化并进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提供经办人与定点服务单位签订的正式合同、书面协议等文字资料。
6.涉及需承诺安葬方式的承诺函。
7.其他相关资料。
(二)申请流程
1.了解与选择:了解各类节地生态安葬形式,选择适合的安葬方式和定点服务单位(定点服务单位为民政部门依法审批建设的经营性公墓、城市公益性公墓、公益性骨灰堂等殡葬服务机构,已正式投入运营)。
2.提出申请:遗体火化并进行节地生态安葬的,经办人(逝者亲属或逝者生前意愿的受托人)可向定点服务单位提出申请;遗体深埋不留坟头的,经办人可向逝者生前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限为实施节地生态安葬起1年内。
3.审核审批:定点服务单位初审并进行公示后(不少于5个工作日),报当地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4.资金发放:审批通过后,奖补资金将转入经办人所提供的银行账户。
五、其他事项
(一)自愿选择。节地生态安葬遵循自愿原则。
(二)真实性承诺。经办人需对提交的所有材料真实性负责。不得冒领、骗取奖补资金,否则将被追回资金并可能承担相应责任。
(三)后续约束。领取奖补资金后,不得在生态安葬区域擅自设立墓碑或进行其他破坏生态环境和节地效果的行为,否则相关部门可能责令整改并追回奖补资金。
(四)政策咨询。相关政策可能动态调整,节地生态安葬事宜请直接咨询逝者生前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获取最新信息。
六、咨询电话
西秀区民政局:0851-33759398
平坝区民政局:0851-34227105
普定县民政局:0851-38223335
镇宁县民政局:0851-36221485
关岭县民政局:0851-37221366
紫云县民政局:0851-35233735
经开区社管局:0851-33756010